2005年9月2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服刑犯表现好可“夫妻同居”
赵戎

  今后,北京市各监狱服刑人员和配偶同居将有统一标准和程序,凡符合标准的服刑人员均可申请和配偶同居。
  据了解,此前该市各监狱都实行了允许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与亲属、配偶团聚、同居的政策。但各监狱实施标准尺度不一,程序也有区别。犯人家属对此有所反映。整改期间,北京市监狱局先后出台了《罪犯与亲属、配偶团聚、同居管理规定》(试行)等系列规定,统一了全局各监狱罪犯的团聚同居标准、程序,解决了各监狱掌握尺度不一的问题。管理规定将服刑人员享受团聚、同居的条件和其每月的计分情况、所属管理级别严格挂钩;并规定服刑人员同居需经过本人书面申请、分监区填表、领导批准、分监区向配偶发出《同居通知书》等程序。